2021年1月24日,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,進一步完善了西藏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體系。
據了解,《條例》共分十章六十八條,從生態規劃、生態安全、生態經濟、生態文化、示范創建、社會協同、保障監督等方面,規范了國家機關、社會組織、公民個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與義務,充分體現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。
據介紹,《條例》統籌了生態安全保護、生態經濟發展和生態文化弘揚三個方面,明確應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與保護,保護江河、湖泊、冰川、森林、草原、濕地、荒漠等生態系統和生態資源,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,推動地球“第三極”國家公園建設,組織實施生態重點工程。此外,《條例》規定要推動綠色農牧業、清潔能源、循環經濟、綠色礦山、生態旅游、生態文化產業發展,改善鄉村人居環境,培育生態文化等。
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勇扎介紹,《條例》對實施極高海拔生態搬遷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種保護,以及國家確定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態保護和修復、藏東南高原生態保護和修復、“兩江四河”造林綠化與綜合治理、青藏高原礦山生態修復等重大生態工程均做出了規定。
來源:新華社拉薩1月24日電(記者王沁鷗、陳尚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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